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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月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月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口宇正园3-车库-A1。法定代表人王鸿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公司法务。被告刘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