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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于言如与何芳强、上海荣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言如,何芳强,上海荣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0号原告:于言如,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被告:何芳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利辛县。被告:上海荣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言如与被告何芳强、上海荣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言如于2015年4月7日以何芳强已赔偿其全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言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言如撤回对被告何芳强、上海荣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何芳强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睿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