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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翠荣与王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荣,王少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翠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浩然、刁焕洲,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涛,农民。原告刘翠荣与被告王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翠荣诉称,2014年5月11日,原、被告因琐事在村委院西水泥道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拳打脚踢方式将原告头部等处殴打致伤,后原告到烟台市桃村中心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医疗费1540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873元,护理费774.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7548.8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赔付。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348.81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交通费200元。被告王少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14年5月11日21时许,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在村委院内发生争执、打架,被告拳打脚踢将原告致伤住院。被告在打原告的过程中,原告抓了被告裆部致被告受伤住院。原告刘翠荣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5月11日21时许,我组织本村妇女在村委院内跳舞,跳完舞准备回家的时候,王少涛过来对我说:“舅妈,你以后村的广播不要早晨四点半、五点广播,影响我休息。”我说:“我什么时候早上四点半广播了,我一般都是快六点了才在广播里招呼。”说完以后,我就往家里走,王少涛就说:“我尊敬你叫你声舅妈,你还毛病不少呀。”我说:“你尊敬不尊敬不要紧,我都无所谓”,说着我就继续往家走,这时王少涛就骂了我一句:“你妈个逼”,我听到他骂我,我就停下来问他:“你骂谁?”王少涛就说:“我骂你怎么了”。我说:“你也就骂,你还敢打呀。”王少涛说:“我不稀得打你,你这样的户在村不值得我揍你。”我也不想继续跟他纠缠下去,在转身的时候我骂了他一句:“出生瞎了。”王少涛在后面上来说:“我操你妈。”说着就朝我的右脸扇了一巴掌。我说:“你要打呀,”说完我就用右手朝他的裆部抓了一下,这时王少涛抓着我的衣服把我摁在地上,用拳头朝我的面部和头部打了几拳,还用脚朝我的胸部踹了一脚,当时就把我打懵了,这时,王少涛的妻子把他拉回家了,我丈夫把我扶回了家,随后我就报了警。被告王少涛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5月11日21时许,我在村委大院耍,看到刘翠荣跳完舞要锁门回家,我就上前对刘翠荣说:“舅妈,你以后村的广播不要在早上四点半五点就广播,影响我休息。”刘翠荣就说:“我什么时候四点半五点就广播了,我一般都是快六点才广播。”说完她就往里走,我讲:“我尊敬你叫声舅妈,你还真毛病不少呀。”刘翠荣听到后就停下了脚步,转身对我说:“你尊不尊敬无所谓”。我就骂了她一句:“你妈个逼”,她听到后就返回来几步对我说:“你骂谁?”我说:“我骂你怎么了”,刘翠荣就转身回到我面前对我说:“你也就敢骂,你还敢打吗?”说着就用头朝我的右胸顶,我就向后退,我说你还想赖着怎么的,她就转身往南走,这时几个村民拉着我,我听刘翠荣好象骂了我一句:“妈个逼的,一天到晚没有事撑的慌。”我一听就火了,就追上她抓着她的头发朝着她的右脸就扇了一巴掌,当时把她打倒在地,她就用手抓着我的裆部使劲往下挣,我挣脱后,就用脚朝她的胸部踹了一脚,又把她踹倒在地,后脑撞到了水泥地上,我又向前用拳头朝着她的身上乱打一通,被在场的四五个村民拉开了,我老婆闻讯过来把我拉回了家,刘翠荣被她丈夫扶回了家,刘翠荣报了警,过了20多分钟,我感觉裆部不好,也报了警。2014年5月11日,原告到了烟台桃村中心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8天,于同年5月19日出院,花医疗费6089.31元,原告出院时医生给出具了休息半个月的诊断证明。原告于同年5月20日又被送往烟台毓璜顶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天,于同年5月22日出院,花医疗费4956.10元,两次住院共花医疗费11045.41元,原告主张医疗费11045.41元,误工30天,按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计算,误工费为873元(29.10元/天×30天),原告住院期间是其侄媳妇崔霞在院护理,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予以证明,其在烟台市福山区鸿福街59号居住,有福山公安局天府街派出所证明,其居住在高新区社区,为城镇居民,按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计算,护理费为774.40元(77.44地/天×10天),伙食补助费300元(10天×30元/天),合计12992.81元,原告放弃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620元。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2014年11月3日海阳市公安局徐家店派出所作出调解终结书,刘翠荣负次要责任,王少涛负主要责任。调解意见为:由王少涛赔偿刘翠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原、被告均在当事人处签名并捺了手指印。以上事实,有公安调解终结书,门诊及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公安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不应为闲话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承认拳打脚踢,致伤了原告,可认定原告之伤系被告所致,本次争吵打架完全是由被告王少涛引起的,故被告王少涛应对原告刘翠荣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原告在烟台桃村中心医院出院的当天医生给出具休息半个月的诊断证明,但原告第二天又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住了两天院,出院时医生未出具休息时间,可视为痊愈,桃村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即作废,实际原告误工时间应为10日,对原告多要求误工时间20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误工费应为291元(29.10元/天×10天)。刘翠荣的其它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交通费2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医疗费11045.41元,误工费291元,护理费774.4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合计12410.81元应由被告王少涛赔偿。原告多诉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翠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12410.80元。二、驳回原告刘翠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刘翠荣承担70元,被告王少涛承担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孟敏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