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绥阳县人民政府诉夏天凤、周远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辰光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旭,县长。委托代理人刘隆梅,绥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夏天凤,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远东,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诗乡门村千工9组10号。身份证号码:52212319871129005X。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夏天凤、周远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9.00元,减半收取3,049.00元(缓交),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项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