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桓台县利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山东锦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玉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被执行人:桓台县利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锦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栋。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玉栋、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桓台县利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山东锦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栋、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桓台县利源废品收购有限公司、山东锦昊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