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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金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451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金雄,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雄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金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被告人林金雄向被害人林某甲谎称其拥有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土地厂房股份,需借款收购其他股东股权,通过带被害人到实地考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以虚构的前述土地厂房30%的股份作抵押物,使被害人林某甲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8号办公室内向被告人林金雄转款人民币280万元。后被告人林金雄将全部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归还欠款等个人开支。至2013年5月,被害人林某甲发现无法联系被告人林金雄,且借款的抵押物不属于被告人林金雄所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林金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金雄出具的借条,证实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金雄曾先后多次以提供位于仓山区闽江大道81号的旭辉花园5#楼2701单元等房产或陈铁生等保证人为担保条件向被害人林某甲、拱俊明等人借款。其中,被告人林金雄以“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土地厂房30%的股份”为抵押物,于2012年3月30日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280万元。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3月30日,被害人林某甲将28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至被告人林金雄的银行帐户。被告人林金雄于同日将钱款转给方某某、陈某甲、林某乙、拱某某等人,共计200余万元。3、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土地厂房系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林金雄非公司员工,对公司也没有任何股权、债权。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左右,林金雄以需要资金购买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为由,向其夫林某甲借钱,并邀请其夫妇到实地考察。林某甲筹集资金后,2012年3月30日,林金雄以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土地厂房作抵押与林某甲签订借据。后林某甲将280万元转帐给林金雄。5、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林某甲称有个朋友需要融资,拿福清的一个纺织工厂的股份及厂房作抵押,让其一起去实地考察。6、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的一天,林金雄到公司找其,同行的还有两三个人。7、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通过侯子安认识林金雄,但林金雄不是公司的股东及员工,与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或债务纠纷。林金雄曾于2011年8月带人到公司来过,林某丙接待。8、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介绍林金雄认识洪某某,并带林金雄到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洪某某见过面。2009年,其曾与林金雄一起投资福清洪宽三路的厂房。2012年3月份,厂房变价卖掉后,其立即把林金雄所占股份的钱还给林金雄,林金雄并没有提出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及购买厂房的要求。9、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福清经营福利彩票,林金雄是其客户,经常委托其垫资购买彩票。林金雄通过银行转帐的23.21万元是归还其垫付的彩票款。10、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林金雄以前是其表姐夫,曾向其借款,2012年3月30日,林金雄汇还欠款40万元。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对2012年3月30日林金雄将30万元转入其名下卡号为6222021402015285163的工商银行帐户一事不知情。2010年左右,林金雄称要向银行抵押,曾向其借用身份证开立工商银行帐户用于转款,还曾使用其身份向银行贷款购买汽车。12、证人拱某某的证言,证实林金雄曾以投资煤矿为名向其借款。2012年3月30日,林金雄称投资煤矿分红一千多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先归还其部分欠款143.5万元。林金雄还因欠款将旭辉左海岸的房产委托其转让还债。1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左右,林金雄以投资煤矿为名向其借款,并把名下的旭辉左海岸、琯尾街一弄5号的房子在借条上注明抵押给其,后来,有陆续还利息,但借款未还清。2011年8月,被告人林金雄又以收购其他股东股份为由向其借钱,承诺将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份及厂房抵押给其,于是其与妻子郑某某、朋友邝某某一起到福清,林金雄接待,直接将他们带到工厂的会议室。期间有一个人进来与林金雄打了个招呼。考察后,其开始筹集资金,于2012年3月3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8号的办公室内通过网银转帐的方式,向林金雄的建设银行帐户存入280万元,林金雄出具借据,借条中注明将前述厂房及30%的股份抵押给其,每月利息14万元。后林金雄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利息,汇的45万元是归还以前的欠款。后来,其才发现被林金雄骗了。14、被告人林金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8、9月间,其因手头缺钱,已经没有任何地方拿钱,于是约林某甲到福清考察,让林某甲相信其在福清有一块厂房而后借钱。林某甲带妻子郑某某和搭档一起到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喝茶,其骗林某甲等人在公司有股份,由于股东闹矛盾,其想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大约需要400万元。在工厂会议室期间,有人进来喊其林总,显得很热情,让林某甲相信其有股份。之后,林某甲回福州陆续汇款给其。2012年3月30日,其到林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的办公室签了一张借据,以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30%股份作抵押物,林某甲随后将280万元转帐给其。其还款143.5万元给拱某某,还款40万元给林某乙,还款35万给陈某乙,另还方某某彩票钱15万元,还翁祖钦彩票钱6万元,其余用于日常生活。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金雄的到案经过。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金雄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金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金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金雄非法所得人民币280万元,返还被害人林某甲。上诉人林金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林金雄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原判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错误的;无证据证明林金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有证据证明林金雄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相关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金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林金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人郑某某、邝某某、洪某某、侯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林金雄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福清和胜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能证实上诉人林金雄以虚构的拥有福清市洪宽工业村沿溪路3号土地厂房股份作抵押,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骗取被害人林某甲财物的事实,应以诈骗罪认定,相关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云 平代理审判员 郭  翔代理审判员 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