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清武与周昌明、瞿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武,周昌明,瞿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张清武,农民。委托代理人姚中梅,又名姚忠梅,女,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清武之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昌明,农民。被告瞿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武诉被告周昌明、瞿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