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83号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东。委托代理人:汪茂忠。被告: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荣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祝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