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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宇舟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宇舟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盛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宇舟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有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隆达集团百星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宇舟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宇舟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更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