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夏小结与冼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结,冼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夏小结,驾驶员。被告冼昌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结与被告冼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小结以双方已经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小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夏小结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