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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夏小结与冼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结,冼昌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夏小结,驾驶员。被告冼昌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结与被告冼昌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小结以双方已经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小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夏小结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