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术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路118号1-5,组织机构代码74746647-4。法定代表人吴清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模国、安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术学,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