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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詹兴诚与兰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兴诚,兰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詹兴诚,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友清,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兴诚与被执行人兰友清(2014)汀民初字第21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戴 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