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淮中执复字第0001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市绍兴县)马鞍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陈永根。申请复议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决定主文前简称中设公司)、陈永根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泽法院)(2015)泽执字第0034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设公司和陈永根于2015年3月27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中设公司与陈永根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根撤回复议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