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义勇、刘培丽、杨显军、黄先俊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187-1号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兵,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武,系该社职工。被申请人马义勇。被申请人刘培丽。被申请人杨显军。被申请人黄先俊。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旌民保字第187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现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义勇、刘培丽、杨显军、黄先俊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义勇、刘培丽、杨显军、黄先俊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