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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英、杨兰英、晏艳、蛋蛋与被执行人王亚民、韩翠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英,杨兰英,晏艳,蛋蛋,王亚民,韩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英,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晏寺行政村。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女,6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晏艳,女,17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蛋蛋,男,16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亚民,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翠萍,女,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春英、杨兰英、晏艳、蛋蛋与被执行人王亚民、韩翠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向被执行人王亚民、韩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民、韩翠萍支付刘春英、杨兰英、晏艳、蛋蛋2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王亚民、韩翠萍均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