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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群棉与张振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群棉,张振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群棉,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生,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临西县。再审申请人李群棉因与被申请人张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群棉于2015年1月21日写出书面撤诉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群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群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