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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风岐与利红武、赵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风岐,利红武,赵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樊风岐。被告利红武。被告赵书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风岐与被告利红武、赵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风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洁?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