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枣阳市富万家农资有限公司与汤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富万家农资有限公司,汤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枣阳市富万家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万家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大庆,富万家农资公司董事长。被告汤荣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万家农资公司诉被告汤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万家农资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富万家农资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万家农资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50元,由富万家农资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