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季春玲,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