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来富、季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来富,季金元,刘书华,梅红,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0004号申请人张来富。委托代理人曹广根、燕秀忠,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季金元。申请人刘书华。申请人梅红。申请人季某。申请人张来富、季金元、刘书华、梅红、季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文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季金元、刘书华系季光辉父母,申请人梅红系季光辉之妻,申请人季某系季光辉之女,季光辉于2015年3月16日9时左右在申请人张来富的货轮上不慎落海死亡。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张来富一次性赔偿死者季光辉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二、季光辉的尸体停放费等费用由死者季光辉的亲属自行负担。三、协议签订后,张来富先行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由死者方办理丧事,死者方必须出具死者火化证明及继承人与死者的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手续后于3日内张来富再行支付叁拾万元。余款肆拾叁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如张来富2015年4月30日前不能按期付清,应承担违约金伍万元整。四、本协议达成后为最终处理结果,今后各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此事再行主张权利。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如有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各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各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