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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执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执字第67号移送部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永墙,男,汉族,住惠来县。关于范宏毅与黄永墙、赖月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永墙应向本院缴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8160元。因被执行人黄永墙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永墙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及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黄永墙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永墙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永墙下落不明,经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中法执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沛春审 判 员  侯卓群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庄琼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