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金标与何玉伟、黄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标,何玉伟,黄云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朱金标。被告何玉伟。被告黄云巧。原告朱金标与被告何玉伟、黄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珊珊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金标诉称:2014年5月19日何玉伟从原告处借得2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到还款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何玉伟偿还原告2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黄云巧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朱金标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5月19日的借条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被告何玉伟、黄云巧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何玉伟、黄云巧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9日被告何玉伟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何玉伟支付了2014年10月19日前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玉伟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玉伟理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应由其共负偿还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玉伟、黄云巧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玉伟、黄云巧归还原告朱金标借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汇款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