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与袁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袁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油坊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05482340-8。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太平,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与被告袁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