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苑永辉与王玉国、耿庆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永辉,王玉国,耿庆娟,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苑永辉,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国(又名王建国),居民。被执行人耿庆娟,居民。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苑永辉与被执行人王玉国(又名王建国)、耿庆娟、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国(又名王建国)、耿庆娟、周鹏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远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