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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彭某,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2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