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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艳霞与唐玉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霞,唐玉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申艳霞,无业。被告唐玉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艳霞诉被告唐玉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艳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艳霞负担。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海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