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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牟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51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现住龙口市。被告:牟某,男,约50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