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章昌法与梁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昌法,梁中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62号原告:章昌法。被告:梁中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昌法与被告梁中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