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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志云与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云,胡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吴志云,被告:胡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云与被告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云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云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吴志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盛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