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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同芹、单体云等与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芹,单体云,王耀辰,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刘同芹。原告单体云。原告王耀辰。法定代理人单体云。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玉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原告刘同芹、单体云、王耀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佳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