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榆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陈榆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李鹤,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德,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榆兴,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榆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769元,由上诉人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