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万信杰与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信杰,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7-2号申请执行人:万信杰。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仙山社区郭家湾特*号。法定代表人:陈博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信杰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中文博印务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