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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钱志华、张艳与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华,张艳,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钱志华,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张艳,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布玉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华、张艳诉被告朝阳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志华、王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志华、张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