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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忠勇申请执行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勇,张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范忠勇,男,71岁。被执行人张士军,男,49岁。范忠勇申请执行张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士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丰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兴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