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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祝军明与熊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原告:祝**,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刘绍安。委托代理人:甘雪玲。被告:熊**,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钱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公告费500元合共66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祝**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婷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