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敏与王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王炳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周敏,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祥,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周敏与被告王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跃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