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敏与王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王炳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周敏,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祥,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周敏与被告王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跃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