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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伟,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5)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宝业宾馆501房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胡国栋等人(另案处理)。胡某表示争取立功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人员。当日4时40分许,胡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董伟,称要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人约好在光明××××街道卡玛王子蛋糕店进行交易。随后民警安排群众张某携带200元现金前往约定地点进行交易。6时许,被告人董伟来到卡玛王子蛋糕店内,收取张某200元现金后,将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张某(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77克)。被告人董伟走出蛋糕店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后又在其上衣口袋内缴获另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7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现场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龙浩(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