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美华与唐兴邦、邹影、高玉桂、唐伯亚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美华,唐兴邦,邹影,高玉桂,唐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91号原告林美华,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慧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邹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高玉桂,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唐伯亚,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林美华与被告唐兴邦、邹影、高玉桂、唐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美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兴邦、邹影、高玉桂、唐伯亚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兴邦、邹影、高玉桂、唐伯亚价值24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林美华用作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XX路XX号XX区(榕房权证R字第XX**号)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三、冻结原告林美华用作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XX路XXX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燕云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