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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解先书与林国强租赁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强,解先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强。被执行人解先书。林国强申请执行解先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解先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先书现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书面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