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卜美兰因与被申请人郭进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美兰,郭进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卜美兰,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进财,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卜美兰因与被申请人郭进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美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主体不合法,本案合同的主体是方金坡,申请人只是合同的签订人,代表方金坡;2、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卜美兰在明知自己对涉案土地不具有使用权的情况,仍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协议,双方依据合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互相返还,故原审判决申请人卜美兰返还被申请人郭进财3万元的租赁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卜美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美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