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禹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龙亢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265号申请人:蚌埠市禹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91662-3。法定代表人:吴敬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龙亢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010236-0。法定代表人:李家堂,该场场长。申请人蚌埠市禹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龙亢农场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