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鲁兵与李德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鲁兵,李德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鲁兵,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刚,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李鲁兵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邵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鲁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鲁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鲁兵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李鲁兵已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邵 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