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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京东与冯建兴民间借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东,冯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京东,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冯建兴,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京东与被执行人冯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建兴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