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良杰与郑良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杰,郑良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郑良杰,自由职业。被告郑良平,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杰诉被告郑良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良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良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良杰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智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