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良杰与郑良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杰,郑良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郑良杰,自由职业。被告郑良平,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杰诉被告郑良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良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良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良杰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智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