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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