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冰,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丙在宿州市道东翠园浴池认识该浴池内服务员李某甲,李某甲以给李某丙当情人的方式,先后向李某丙索要现金约20000多元以及2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黑色小米3手机,并让李某丙在宿州市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租房居住。2014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自称是李某甲男朋友电话向被害人李某丙实施威胁,次日早上在宿州市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李某丙与李某甲租房处找到被害人李���丙与李某甲,被告人王某以公开李某丙与李某甲两人有两性关系为由向李某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因李某丙报案而未得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被告人李某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年以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他没有实施威胁行为,给李某丙打电话是担心李某甲自杀。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应当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被害人李某丙与李某甲租房居住后以李某甲男朋友身份电话向被害人李某丙实施威胁,9月15日早上在宿州市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李某丙与李某甲租房处,以殴打及言语方式威胁被害人李某丙,强行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人民币20万元。随后又与李某甲、李某丙共同到李某丙家等候取款,因李某丙报案而未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某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李某丙陈述,称2014年9月14日23时40分许,王某用1597600手机拨打他手机,称知道他和李某甲在一起,且知道他家住址。次日凌晨三时,又向他发送多个信息,内容为知道他包养李某甲以及他租房地点,并称李某甲有可能出事,他摆脱不了干系。早晨王某又称系李某甲男友���某,要到他和李某甲租房处看看李某甲是否有事。他怕出事,就到华地园租房处,王某电话联系到他之后也赶到租房处,把他拉进房间,扬言要把他和李某甲打个半死才出气,并说自己因没有找到李某甲把家里东西烧了,又开车撞了人家车,让他赔损失。他问王某想怎么办,王某说:“第一种,你想把这件事挑开,给你家人和公司说,把你出现的地方都贴上标语让人都知道。第二种就是拿钱。”王某把所有事情都算上,提出20万元的要求。他说没有这么多钱,王某说:“我把你俩弄个半死,扔在这,让你家人自己来看看。”王某提出当日中午12点以前就要10万元。后王某和李某甲带着他直接到他家(北苑村小邬家),车上王某打几个电话让人到北苑村老四饭店。他到家把事情告诉家属并拨打110报警。在家楼上他看到对方来辆灰色皮卡车,连同王某和李某甲有四人,派出所警车来时皮卡车走了。二、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4、5月份她在翠园足疗店上班认识李某丙,李某丙带她在蓝海之滨宾馆开过房间。8月份时她让李某丙在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对面给她租了处三楼房子。2014年9月15日早晨,她男朋友王某带着李某丙到租房处,称为找她摩托车摔坏了,向李某丙要20万元摩托车赔偿款。接着王某带她和李某丙到李某丙家,她和王某在门口等待约20分钟,见李某丙没有出来,她让王某走,王某不愿意。过了2、3分钟后,王某说快走,然后她和王某回到租住房了。三、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他见女友李某甲没有回家,后想起李某甲经常和李某丙打电话,就找到李某丙的电话拨了过去,询问李某甲去处。李某丙称不认识李某甲并关机。他给李某丙发信息告知其李某甲要自杀,并称李某丙也脱不了关系。当日他知道李某甲在华地园附近,以前在附近接过李某甲。他给李某丙发信息“知道他们在什么地方租住”,并发了李某甲转发给他的李某丙与李某甲共餐时的截图。次日六时许,他和李某丙一同到出租房,他向李某丙肩膀打了一拳。李某丙要协商解决,他打了李某丙面部。李某丙表示愿意赔偿他摩托车及医药费等计20万元。李某丙让他和李某甲一同去家拿钱。到李某丙家后,他和李某甲在楼下等候,他拨打李某丙电话,李某丙妻子接听电话称家里没有钱,他当即表示没有钱就算了。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与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某丙2014年9月15日12时向宿州市公安局埇���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而案发。同年9月30日11时10分,该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北苑村小邬家王某租住房屋处将王某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某丙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使用威胁手段未能让被害人李某丙交出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关于其未实施威胁行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未实施威胁行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证人李某甲证言相互印证李某丙以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也供述其通过发送照片、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威胁的事实,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李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