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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613号原告(反诉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常祥斌,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阳邑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志明,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邓某诉被告孙某(反诉原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邓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的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邓某、被告孙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明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