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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焕生与被执行人刘军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生,刘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焕生,男,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军利,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居民。申请人李焕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与刘军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了所欠申请人的装修工资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