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冠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许付太、李海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许付太,李海朝,许国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建设北路52号。代表人牛玉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该行职工。被告许付太,1968年7月4日,农民。被告李海朝,1961年3月20日,农民。被告许国生,1964年10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被告许付太、李海朝、许国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周丽娜陪审员  王兴英陪审员  李甲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