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